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41):代理的概念

概念。代理,指通過他人獨立實施法律行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間接承擔該法律行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制度。代理僅與法律行為有關,是法律行為制度的延伸。特征。①法律行為是代理人獨立實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或者間接由被代理人承擔。代他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為代理人所代并承受法律行為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對方,稱為第三人(相對人)。功能。①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法定代理得到補充。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委托代理得以延長。離婚不得代理有一個例外?!痘橐龇ń忉專ㄈ返?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jiān)護關系;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018年考試法律常識:民法知識點匯總

軍隊文職考試崗位能力常識法律常識是必考考點之一,本人總結了民法知識點匯總,望廣大考生在備考期間要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識,爭取在崗位能力考試時讓這塊內容不丟分。1.民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等價有償原則。(4)公平原則。(5)誠實信用原則。(6)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1)完全行為能力是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睹穹ㄍ▌t》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行為能力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①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不能產生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效果。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3.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法人應該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5.物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與其他財產權比較,特別是與它聯(lián)系最為密切的債權比較,具有以下特點:(1)物權是絕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為義務主體的民事權利。而債權是相對權(或稱對人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人。(2)物權以物為客體。這里所說的物,是指人身之外,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質資料,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自然物、勞動產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體物以及光、熱、電、氣等無體物。其他事物,包括行為和精神產品,均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這是物權區(qū)別于債權、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特征。(3)物權以對物進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為內容。所謂支配,是指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4)物權具有排他性。具體表現(xiàn)在兩方面:一方面,物權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礙的性質;另一方面,內容相同的物權之間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質,即同一物上不容許有兩個以上相同內容的物權并存。6.債權(1)債的概念《民法通則》第84條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币虼藗翘囟ǖ漠斒氯酥g的一種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2)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債的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內容、客體三要素。債的主體是指參與債的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凡是民事主體,都可以參與債的關系,充當債的主體。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充當債的主體。如發(fā)行國庫券時,國家就成為特定的債務人。債的內容包括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和債務人承擔的義務,即債權和債務。兩者相互聯(lián)系、相互依存,統(tǒng)一地構成債的內容。債的客體(或稱標的)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知識產權。(3)債的發(fā)生根據債的發(fā)生根據是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發(fā)生的事實。能夠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發(fā)生的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97):債的發(fā)生原因

1.債的發(fā)生原因,指能夠引起債產生的法律事實。債的發(fā)生,僅指債的原始發(fā)生,因債權轉讓或者債務承擔形成的債,稱為債的移轉,而非債的發(fā)生。債有兩類發(fā)生原因:(1)意定之債(基于法律行為產生的債);(2)法定之債(基于法律規(guī)定產生的債)。2.上述債的各個不同的發(fā)生原因可以被整合為一體,形成統(tǒng)一的債法制度的原因:(1)上述法律關系被整合為一體,構成債之內在統(tǒng)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種法律事實,在形式上均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為特定行為(給付)。此種特定人有權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關系,就是債。(2)不過,在指導原則、社會功能及構成要件上,各種債并不相同:①合同之債,因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實踐私法自治理念,其須受保護的,乃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及期待。②無因管理制度旨在適當界限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兩項原則,使無法律上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③不當得利制度旨在調整欠缺法律上依據的財物變動,使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負返還所受利益之義務。④侵權行為制度旨在填補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所生的損害,期能兼顧加害人的活動自由與被害人的保護。(參見王澤鑒:《債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頁。王先生總結得多好呀!)典型真題婷婷滿一周歲,其父母將某影樓攝影師請到家中為其拍攝紀念照,并要求影樓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樓違反約定將婷婷相片制成掛歷出售,獲利頗豐。本案中存在哪些債的關系?(08年?卷三.56題—ACD)A.承攬合同之債B.委托合同之債;C.侵權行為之債D.不當得利之債[答案解析]①《合同法》第251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薄逗贤ā返?96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的相同之處在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均包含一定勞務的提供。但仍有兩點根本不同:(a)承攬合同必為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能可有償,亦可無償;(b)標的不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交付符合約定的工作成果,即成功做事,強調的是效果;委托合同的標的是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即認真做事,強調的是過程。照相要求的是效果(交付合格的照片),屬于成功做事,本題應認定為承攬合同,而非委托合同。故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②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影樓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婷婷肖像,侵犯了婷婷的肖像權,構成侵權。故C選項正確。③影樓擅自將婷婷的照片制作成掛歷銷售,獲利頗半,獲得了財產上的利益。這種利益在權益歸屬上屬于婷好,影樓的獲利本身就是婷婷遭受的損害(即使婷婷的父母沒有商業(yè)性使用婷婷肖像的計劃與打算,亦同),影樓獲得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從而,影樓的行為構成侵害權益型不當得利。故D選項正確。

2017年1月最新考試法律知識考點盤點

一、《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解釋明確,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jiān)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規(guī)定的“偷盜嬰幼兒”。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診療、護理、撫養(yǎng)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yè)務有關事項的通知》——2017年1月1日《通知》取消了現(xiàn)行統(tǒng)一規(guī)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標準,實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區(qū)間管理,提升發(fā)卡機構信用卡利率定價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同時,發(fā)卡機構可自主確定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溢繳款利息標準等,進一步拓展創(chuàng)新空間。《通知》取消了關于透支消費免息還款期最長期限、最低還款額標準以及附加條件的現(xiàn)行規(guī)定,由發(fā)卡機構基于商業(yè)原則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確定;取消滯納金,由發(fā)卡機構和持卡人協(xié)議約定違約金;取消超限費,并規(guī)定發(fā)卡機構不得對服務費用計收利息。除了以上這兩部考點較多、與民眾生活聯(lián)系較密切的法律法規(guī)之外,下面還有一些新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盤點,供考生學習閱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明確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動物,對待野生動物不得違反社會公德;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2017年1月1日這部法律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第一部國防軍事立法,也是黨和國家將軍民融合發(fā)展上升為國家戰(zhàn)略后,第一部貫徹這一戰(zhàn)略的重要法律。法律規(guī)定,戰(zhàn)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設立國防交通聯(lián)合指揮機構,統(tǒng)籌全國或局部地區(qū)的交通運輸資源,統(tǒng)一組織指揮交通運輸以及交通設施設備的搶修、搶建與防護。(編輯:張陽)